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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除符合规定的号牌范围条件外,还必须是2007年1月1日后申请报废并且己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二)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三)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在自机动车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之内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逾期不予办理;(四)申请继续使用的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五)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必须符合注册登记规定。如果你的车没到报废期,并且不等那千八百花,先想办法将车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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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王琦 回答时间:2013/01/14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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